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m³且小于等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3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表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相同容积储气开的规定,且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5.2.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等于1000m³且小于10000m³的规定执行。
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距离宜为2m~3m。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12m。
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表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建筑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2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3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4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8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其与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7中露天工艺装置区的规定执行。
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与调压计量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2.10 当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在现行标准中,当气液两相状态可燃介质的储存设施设置在地下时,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一般比设置在地上时适当减少,本规范针对的储存介质为压力达到25MPa的压缩天然气,虽然储气井埋于地下,但由于储存压力高,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大。故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天然气储罐防火间距的有关要求,对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5.2.2 本条补充了对压缩天然气储气井及其与天然气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5.2.3 气瓶车固定车位应在场地上标志明显的边界线;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定气瓶车固定车位的位置时,储气井、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边界线计算。
5.2.4 一些规模较大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可选用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替代气源,以减少天然气储气量,也有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是在原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储配站站址内扩建的,这种合建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了合建站内储气井、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2.6 由于加气软管的长度不大于6m,根据气瓶车加气、卸气的操作要求,气瓶车与加气柱、卸气柱的间距控制在2m~3m为宜。
5.2.8、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储气瓶组储气量小,且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储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天然气放散管为储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可设置在储气瓶组及调压装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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